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申请开办高、中等中医教育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中医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