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下列中医工作应当有中医专家参与或者以中医专家为主进行评议:(一)科研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评奖;(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四)省中医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中医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