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下列中医工作应当有中医专家参与或者以中医专家为主进行评议:

(一)科研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评奖;

(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省中医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中医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