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省中医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中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中医事业发展规划、中医医疗机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

(三)负责中医全行业的管理;

(四)管理中医事业经费;

(五)指导中医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中医管理力量,履行中医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