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等活动。本条例所称中医系指祖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