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教育和科研第十八条已废止建立名中医培养和评选制度,积极引进优秀中医人才,加快中医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队伍的建设。对健康状况许可、本人自愿、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名中医,由所在单位申报,经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