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教育和科研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专项措施,做好名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总结继承工作。在继续办好中医学校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中医师承教育。名中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带徒授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