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专项措施,做好名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总结继承工作。

在继续办好中医学校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中医师承教育。名中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带徒授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