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章 教育和科研第十五条已废止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发展中医教育,逐步形成规模适度、专业结构合理、与中医事业人才需求相适应的中医教育体系,建立和完善中医医学继续教育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