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章 医疗机构与服务第十一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中医工作的领导,发挥中医在农村防病治病中的优势和作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评估体系,应当包含农村中医工作的内容。城乡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对口支援;鼓励城市中医人员到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技术协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