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环境卫生治理措施,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禁止在村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学校、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粪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