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村镇的公共设施,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镇的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灌溉、水文、供电和绿化等设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