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镇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军事设施和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铁路、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设施,不得损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