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住宅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使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供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