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