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五条已废止村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