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