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