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在服务期内擅自离开教师岗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向本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回教育培养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