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对普通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办法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考核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工作由学校负责。乡(镇)办的学校可以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统一组织。高等学校对教师的考核办法由学校制定,考核工作由学校组织。部门、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对教师的考核,可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办法制定具体考核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