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培训,并在编制和经费等方面为教师培训提供保障。中小学教师应当按规定参加培训、进修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