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逐步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教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提高自己的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