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鼓励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类专业,师范类专业学生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专业奖学金。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在教师岗位的服务期应不低于五年(不含试用期);服务期未满的,不得调离教师岗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