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师范院校必须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以培养和培训师资为主要职责,加强敬业精神和师德教育,突出师范职业素质训练,提高教育质量。非师范高等院校应当根据我省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承担部分师资培养、培训任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