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规划和建设好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增加对师范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