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评审和聘任。教师职务的评审及聘任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