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条件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公共体育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筹资兴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赠或者资助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政府筹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投资人享有经营权、管理权和受益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