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居住区,规划部门、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划建设体育设施。

城市居住区体育设施必须与居住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