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条件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有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总量相适应的综合体育场(馆)和其他公共体育设施。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逐步建有标准田径场、标准游泳池、带看台的灯光球场和综合训练馆(房)等公共体育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