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条件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编制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乡镇建设规划。新建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的基本建设用地,由政府依法统筹安排。其中的公益事业用地属于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