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编制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乡镇建设规划。

新建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的基本建设用地,由政府依法统筹安排。其中的公益事业用地属于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