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Chapter 6 保障条件Article 37Amended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编制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乡镇建设规划。新建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的基本建设用地,由政府依法统筹安排。其中的公益事业用地属于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3, 2010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