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体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学校体育场地应优先保证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