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安排体育经费,保障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

城区学校的体育场地和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建设相近学校共用的体育场地和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