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体育第二十条已修改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安排体育经费,保障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城区学校的体育场地和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建设相近学校共用的体育场地和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