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体育第十七条已修改学校开展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