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体育第十八条已修改中小学校应当选拔有体育特长的学生进行课余体育训练,为竞技体育培养后备人才。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创办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建立体育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人才。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中小学校课余体育训练、高等院校体育运动队进行指导和扶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