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中小学校应当选拔有体育特长的学生进行课余体育训练,为竞技体育培养后备人才。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创办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建立体育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人才。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中小学校课余体育训练、高等院校体育运动队进行指导和扶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