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体育第十六条已修改学校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实施学生体育健康标准,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体育运动会。体育课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升学的依据之一。学校应当按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定期进行体格健康检查,并对学生体质状况予以监测。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