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作为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