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二章 社会体育第十二条已修改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