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为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群众体育竞赛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