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责令其履行赡养、扶养协议或者责成其交纳赡养费。违反本办法规定,虐待老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