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组织、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