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鼓励老年人自愿、量力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