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对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予以特殊照顾。高龄津贴应当以现金形式发放。具体办法和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