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