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在分配保障性住房时,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老年人。

进行危房改造时,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老年人的产权房被征收、征用,需要安置的,相关单位应当照顾其优先选择楼层。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