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七条已修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