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六条已修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