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科研机构、基础设施等。外商投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与省内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二)独资经营;(三)我国法律允许的其他合作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