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Repealed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科研机构、基础设施等。外商投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与省内外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二)独资经营;(三)我国法律允许的其他合作方式。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