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和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关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或者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