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二十条已废止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