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