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十九条已废止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让先进技术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给予进一步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